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任何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和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报备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公司债务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所属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方式及时间。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公司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有特定要求的,也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发生上述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汇总无误后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公司因工作关系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追缴利用内幕信息获取的利益,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江苏证监局。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可采取减发、扣发岗位津贴、绩效奖金、降低工资级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措施。前述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或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南京证券 证券代码:601990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与公司关系(注2) | 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 |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 | 知情时间(YYYY-MM-DD)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注3)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及获取方式(注4) | 登记人 签名 | |||
附件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注) | 筹划决策方式 | 时间 | 地点 | 商议或决议内容 | 参与机构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