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认真审阅了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经充分讨论后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正常形成的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担保对象均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40%。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零,占上市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零。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对担保有规范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对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完善的监控体系,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可能存在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 66,6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股利0.40元(含税),共计发放2,667,200.00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转至下一年度;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年报及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2020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同时兼顾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年度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资料,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商业银行及券商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能有效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或券商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或券商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的基础上,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及时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总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等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对象好利来电路保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提供担保是为了促进其生产经营发展,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业务需
要。好利来电路保护的经营状况正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茂林
涂连东
涂立强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