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开展综合金融业务服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继续开展综合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由财务公司提供存贷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承兑汇票等综合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合作的风险可控,有助于加强公司与上海电气的协同合作,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层专项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事项
经审核,鉴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层专项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层专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注销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该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层专项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予以注销的事项。
独立董事:石桂峰、孙剑非、陶海荣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