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一)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事项
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3.58亿元,短期贷款余额为11.5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20.73亿元,委托贷款29.15亿元。预计2021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其中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授信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本次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
(二)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
为保证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多元化,确保资金供应安全,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融和租赁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21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80亿元。
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本次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
(三)关于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多元化,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康富租赁公司办理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21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30亿元。
公司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本次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
(四)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1.采购关联方煤炭业务
为解决公司电煤供应问题,采购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所产原煤,2021年预计采购金额不超过210,000万元(其中霍林煤业
及扎哈淖尔为150,000万元,白音华60,000万元)。
公司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本次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
2.委托采购物资业务
公司通过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物资配送平台,委托采购生产、基建物资业务。预计2021年度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发生的总包配送关联交易额为32,100万元左右。
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本次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
3.公司下属公司接受关联方服务的业务
公司委托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公司所属发电公司进行技术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预计2021年服务费1399万元。
公司持有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9.3%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上述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金融业务方面进行了广泛合作,收效显著。通过其资金结算平台,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财务费用。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由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利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的发展。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可以实现融资多元化,保证资金需求和资金供应安全。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本次交易是按照市场价格,客观公允,并
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租赁等金融业务,可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多元化,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1.关于采购关联方煤炭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为解决公司电煤供应问题,利用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在煤炭供应市场上的优势,保证公司电煤的稳定供应,确保公司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上述关联方所产霍煤具有如下优势:热值比较稳定一般3100-3500大卡/千克,挥发份比较高,非常适合目前公司所属发电公司锅炉燃烧;是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抵御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较强;信誉度高,没有掺假现象,铁路运力比较强,在运力紧张时,可保证公司燃煤供应。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保证公司电煤的稳定供应,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采购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煤炭的议案》和《关于采购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矿煤
炭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公司下属公司接受关联方服务的业务
(1)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物资配送关联交易
①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利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服务平台,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为公司下属发电公司提供所需基建物资、生产物资,属化零为整的采购管理模式,通过发挥规模优势,起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②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采用公开、公平、公正集中招标的方式采购,采购过程中我公司技术、商务评标专家将参与评标,有利于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性。通过集中配送的物资,在计入总包配送服务费后,配送价格仍低于分散采购价格。
③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④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拟接受国家电投物资装备分公司物资配送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公司委托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下属发电公司进行技术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
①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吉林省电力行业量值传递方面的唯一省级机构,承担全省电力行业各单位的技术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长年承担公司所管各发电公司常年技术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工作。
②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公司委托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技术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有利于公司掌握所属发电公司各台机组和各台设备的性能,有利于公司所管各台机组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收费标准执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电力行业技术检测试验结算价格的函》(吉发改审批字【2007】74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电力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341号文件)批复的文件,交易公允、合法。
③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④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监督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