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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应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应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租赁准则,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租赁准则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文件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1.变更原因及日期

(1)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2021年1月1日。

2.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新旧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①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②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③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④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

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⑤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三、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公司适用新租赁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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