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年4月修订)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公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有权决定: (一)董事会的投、融资权: (1)董事会负责投资所需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的投资项目,超过上述限额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2)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向银行单次贷款的权限为人民币8000万元以内,但必须保证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的投资计划以及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30%范围内调整投资额度的权利; (4)董事会有权确定的风险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 (二)董事会的财产处置权 (1)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的资产抵押事项; (2)董事会有权批准公司不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的慈善性捐赠; (3)公司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进行核 | (一)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查报股东大会批准,达不到以下标准时,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3.1)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30%以上; (3.2)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3.3) 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规定。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的重大生产、销售、采购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短期投资、 |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承包、租赁)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的重大合同,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不足5%的关联交易。 |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关联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规定执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
|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本着科学、高效、稳健的决策原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以下事项: 1、单次发生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一年单类业务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以及出售或购买、出租或租入、核销等资产处置、决策投资事项; 2、单次发生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一年单类合同累计金额低于50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以下的借贷合同;单项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的购销等各类合同; 3、单次发生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本着科学、高效、稳健的决策原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以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
资产总额5%以下、一年单类业务累计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房地产等公司风险投资)。 4、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下的关联交易。 ……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
| 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其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当不存在下述情况时,公司应每年度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时间间隔: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四)利润分配计划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2、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 |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支出事项,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3、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应适当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中至少一家为指定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指定媒体上公 |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