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是一家依法设立、专门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其与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拟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新网银行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履约能力;该协议的签署可增加公司选择合作银行的范围,促进协议双方的业务发展,并有利于促进公司财务工作效率提升、获取较高的存款收益和控制财务费用,故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关于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新网银行是一家依法设立、专门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履约能力;其与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要,本着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拟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协议双方的业务发展,增加公司可选择合作银行的范围,并有利于促进公司财务工作效率提升、获取较高的存款收益和控制财务费用,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故同意合作协议所拟定的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就审
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事项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沈亦文
黄永庆
杨志达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