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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华电重工: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信息的规定,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2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29日),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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