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89 证券简称:罗曼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82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67万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1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500万元增加至8,667万元,公司类型将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公司章程》中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67万股,于2021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
市。 |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67万元。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园林及古建筑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环保及节能科技领域技术服务,承接各类泛光照明设计、安装、调试,经销各类特种灯泡、灯泡、灯具、电器箱、触发器,广告发布,照明工程设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园林及古建筑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环保及节能科技领域技术服务,承接各类泛光照明设计、安装、调试,经销各类特种灯泡、灯泡、灯具、电器箱、触发器,音像制品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广告发布,照明工程设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667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
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