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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股份: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研讨并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2020年度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2020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合人民币69,441,839.00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合人民币99,833,193.71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63%,其中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合人民币92,879,869.50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82%,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约合人民币6,953,324.21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81%。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担保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有效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对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均认真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做出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年度所发生的担保均是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被担保方均系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所发

生的担保活动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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