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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完成基本投入,达到预期建设目标,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事项是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价值持续增长的考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述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金成本,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中期票据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骁悍: 王 震:

高沛勇: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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