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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神力股份: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谨慎、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会计、法律和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一)独立董事履历、专业背景及任职情况

1、李芸达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南京大学,博士学历,副教授。曾任职于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现任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副院长、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亚邦股份独立董事、腾龙股份独立董事、国茂股份独立董事,兼任常州民营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2、钱爱民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东南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常州第四织布厂、常州市中绮集团公司、常州新区凯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常州嘉鹏律师事务所,现任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3、朱学忠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历,副教授职称。现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学院副教授。

(二)独立董事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我们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以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已发行股份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们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各位独立董事认真履行了职责,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李芸达6600
钱爱民6600
朱学忠6600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李芸达4400
钱爱民4400
朱学忠4400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审计委员会次数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李芸达5500
钱爱民5500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了专门委员会会议,就公司季报、半年报以及年报审计等议案进行了充分探讨和审议,利用本人特长,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0年度,我们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关注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掌握公司运行动态,确保独立董事工作质量。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地对有关重点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查和了解,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能够积极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现象。

(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规划,充分重视了公司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充分、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了解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监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要求,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未发现有重大偏差、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

(五)股权激励的执行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我们对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我们对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及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十六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砺剑防卫55%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我们对于本次收购及增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并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收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要求,忠实、勤勉、独立、谨慎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公司规范持续发展。2021年,我们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运用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独立董事:李芸达、钱爱民、朱学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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