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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会计师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CAC函字[2021]第011号

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CAC函字[2021]第01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了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CAC证审字[2021]0313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出具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事项

1、如附注二(二)所述,盛运环保公司由于深陷债务危机,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部分员工离职,诉讼、仲裁事项众多,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重要资产被查封或司法拍卖,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8月25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这些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盛运环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或情况。2019年1月19日盛运环保公司债权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庆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21年1月5日,盛运环保公司收到安庆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8破申1号】,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盛运环保公司继续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20 年度财务报表。

截至审计报告日,除了进行司法重整外,我们未能就盛运环保公司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盛运环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盛运环保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如附注五、(十三)在建工程所述,盛运环保公司的在建工程账面原值

4.37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44亿元,在建工程主要为在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截至审计报告日均已停工;如附注五、(七)存货所述,存货中,工程施工项目账面余额4.93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0.84亿元,工程施工主要是子公司盛运建安承建的BOT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安工程,该等项目已挂账多年未结算。截止资产负债表日,盛运环保公司未对上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盛运环保公司在建工程及存货中工程施工项目预计可收回金额作出合理的估计,进而无法确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

3、如附注九、(六)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所述,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关联方占用盛运环保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合计23.98亿元,针对关联方公司资金占用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60亿元,其中本年度计提5.33亿元;如附注五、(六)其他应收款所述,截止2020年12月31日,盛运环保公司其他应收款—单位往来欠款14.30亿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2.12亿元,其中本年度计提0.91亿元;如附注(五)预付账款所述,子公司盛运建安预付建安工程款项2.44亿元,其中账龄三年以上的1.48亿元。

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债权资产可收回金额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无法确定盛运环保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也无法判断盛运环保公司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完整。

4、如附注十一、承诺及或有事项(二)所述,由于盛运环保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众多、包括因借款、债券逾期纠纷、担保纠纷、采购及建安合同纠纷、股民及投资者投资损失纠纷等案件,该等案件有部分尚未判决,盛运环保公司根据判决结果预计应承担的赔偿、利息、罚息等计提了或有负债。

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盛运环保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利息、罚息金额、担保损失金额等进行合理估计,因而我们

无法对盛运环保公司就上述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是否充分做出判断,同时,我们也无法判断盛运环保公司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诉讼、担保等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5、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对银行、往来款项独立发送的询证函大部分未回函,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借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报表项目,且有部分因无法找到联系人,我们未能发送询证函,由于盛运环保公司部分人员离职、一些岗位人员缺失,我们也未能执行其他有效的替代程序,因此,我们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我们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七条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目前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盛运环保 2020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和2020年度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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