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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4-29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22号文核准,于2011年4月1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29.5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5.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4,997,350元,扣除发行费用36,960,219.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48,037,130.7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4月15日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1)第12049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联化”)和控股子公司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化”)连同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农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区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工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签订情况:
  (1)2011年4月27日,台州联化(甲方)与黄岩农行(乙方)、华融证券(丙方)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2011年4月27日,江苏联化(甲方)与黄岩农行(乙方)、华融证券(丙方)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2011年4月27日,江苏联化(甲方)与黄岩工行(乙方)、华融证券(丙方)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上述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915101040131179,截至2011年4月27日,专户余额为19,84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吨淳尼胺、300吨氟唑菌酸、200吨环丙嘧啶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6,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其中:期限为6个月的存放资金6,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存放资金10,000万元。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江苏联化与黄岩农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款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915101040131161,截至 2011 年 4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14,961.71307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吨唑草酮、500吨联苯菌胺、300吨甲虫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募集资金如果以存单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江苏联化与黄岩工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款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31129045555555,截至2011年4月27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 吨唑草酮、500吨联苯菌胺、300吨甲虫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其中:期限为6个月的存放资金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存放资金10,000万元。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联化科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联化科技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德清、司颖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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