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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公告编号:2021-038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月 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于2010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6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于2010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533号】,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审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劵交易所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视情况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形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董事会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如果公司存在持股比例为30%或30%以上的控股股东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如果公司存在持股比例为30%或30%以上的控股股东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另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取直接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1/2。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1/2。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借款、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投资、借款、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对外投资且累计十二个月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 (三)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借款; (四)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二)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对外投资且累计十二个月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 (三)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借款; (四)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五)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前述事项的审 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能力;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删除
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本节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职责: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七)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主办券商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予以记录,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责。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述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来访接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实行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决
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3、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监事会、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本章程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专指公司聘任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布。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四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按照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方式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四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按照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方式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四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按照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方式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四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按照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方式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增加: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百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公告、股东大会、一对一沟通、广告、媒体采访和报道、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将积极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百零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应当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二百零二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安庆市工商局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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