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63号)核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7,918,725股新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结合该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最终确定该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2,559,72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86元,募集资金总额893,999,994.3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6,407,325.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专户存储。该次发行证券已于2019年11月完成,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20年6月15日,公司因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变更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东方投行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 |
保荐代表人 | 赵志丹、包建祥 |
联系电话 | 021-33388619 |
项目 | 内容 |
公司名称 |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洪城水业 |
证券代码 | 600461.SH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8号 |
办公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89号 |
法定代表人 | 邵涛 |
注册资本 | 948,038,351元 |
联系人 | 邓勋元 |
电话 | 0791-8523470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11月1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9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包括且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且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规则等。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变更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因担任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机构,于2020年6月15日起承接东方投行对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并指定保荐代表人赵志丹、包建祥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程序。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通过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十、其他期后事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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