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丁云龙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20年的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0年度,本人主要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亲自出席了2020年度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认真仔细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加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并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投了赞成票。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就2020年度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9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年度的相关
情况。
(3)2019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批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对《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在审阅报告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内部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制有效。
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相关资产的预期可回收状况、存货实际状况及可变现情况等资料,对各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预期信用损失测算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在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查阅潘浩标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潘浩标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潘浩标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聘任潘浩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在2020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0年1-6月,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0年1-6月,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年度的相关情况。
3、2020年1-6月,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在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查阅王操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王操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王操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操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会议的相关议案。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积极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按照董事会制订的业绩目标和考核方案,牵头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线上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3、自身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的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丁云龙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