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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胡晓明、李晓、吴长顺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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