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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董事会作出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均通过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未经相关审议程序对外进

行担保的情况。

五、 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本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高效完成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天运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中天运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中天运为 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天运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全资子公司远见精密员工辞退福利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辞退福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远见精密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远见精密本次计提辞退福利。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

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回报规划,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何惠华 熊锐 吴向能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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