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军 刘霄仑 唐功远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