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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发展: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而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允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

项说明做出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公司的资金。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公司的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主营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公司应披露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可视情形严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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