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其中在《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所载资料,与会计师审计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我们认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就本次核查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担保的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键桥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 2014年10月30日 | 1,815.87 | 2014年10月28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6年止 | 否 | 否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14日 | 5,500 | 2020年01月14日 | 733.36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否 | 否 |
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20年04月22日 | 1,000 | 2020年05月19日 | 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否 | 否 |
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20年08月29日 | 2,000 | 2020年10月26日 | 1,100.33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否 | 否 |
深圳键桥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2020年08月29日 | 800 | 2020年09月18日 | 673.75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否 | 否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 2020年12月17日 | 9,000 | 2020年12月25日 | 0 | 连带责任保证 | 1年 | 否 | 否 |
(2)报告期内,公司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3,8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796,404.87美元(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9,300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507.44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78%,实际担保余额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被担保的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二、《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由于公司2020年度亏损,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建立了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在财务报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回报规划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制定该回报规划。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估计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和信用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资产减值和信用减值准备计提后,更加公允的反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永泽 迟维君 吕功华
2021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