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1-038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暨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与贾春绿、LIEU,VINH THUAN就前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主持下,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同日公司签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1971民特1346号-1349号及1351号)。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贾春绿、LIEU,VINH THUAN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事项中,原告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为贾春绿,被告二为壹搜网(深圳)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为LIEU,VINHTHUAN;第三人为东莞市友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约(合同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890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合计为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损失,以物业成交价合同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890万元为基准,自2021年2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情简述: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为盘活存量资产,同意公司将名下房产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新竹路4号新竹苑6幢办公101、201、301、401、501之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出售,该物业建筑面积合计4,076.87平方米,该物业之成交价合计为人民币4,890万元。同日公司与贾春绿、东莞市友邻房地产经
纪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约》(编号:0000356、0000363、0000366、0000367、0000368)(以下合并简称“购房合约”),约定该物业交易定金合计为人民币1,000万元,贾春绿应在签署购房合约同时自行交付公司。该物业余款合计为人民币3,890万元,贾春绿应在本次交易完税当天直接支付给公司。根据购房合约生效要件约定,合约自公司与贾春绿签署后生效。公司在签订购房合约后,及时履行了公司作为卖方应当承担的实现物业无瑕疵的义务,物业已经满足无障碍出售之条件。贾春绿由于资金安排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交易定金的支付。自购房合约签署后,公司多次与贾春绿及其担保方沟通并要求其补充签署相关文件,贾春绿及其担保方亦表示会尽快安排资金将款项支付给公司。截至2021年4月27日,公司仅收到人民币20万元的部分定金,该物业亦未办理过户仍登记在公司名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关于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1年4月26日公司与贾春绿、LIEU,VINH THUAN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主持下,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同日公司签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1971民特1346号-1349号及1351号),确认公司与贾春绿、LIEU,VINH THUAN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立案审理。《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和贾春绿确认继续履行于2021年2月25日签订的购房合约;
2、贾春绿于2021年5月7日前一次性向公司支付房款合计人民币4,870万元以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0万元;
3、公司须于收到前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贾春绿到房产管理部门递交过户所需材料。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贾春绿及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4、如贾春绿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公司有权解除购房合约,要求贾春绿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合计人民币978万元,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利息及违约金;
5、LIEU,VINH THUAN自愿对上述第2项、第4项下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该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时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包括本次诉讼事项)累计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5,309.94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诉讼/仲裁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受理 机构 | 诉讼/仲裁请求 | 案由 | 涉诉金额(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1 | 2020年5月19日 | 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市立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1、请求判决不得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10521号”案件之涉案款项人民币10,096,251元;2、请求判决确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10521号”案件之涉案款项人民币10,096,251元归原告所有,并返还给原告。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10,096,251 | 已开庭,等待判决。 |
2 | 2021年4月15日 | 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英绥思科技有限公司 | 长沙仲裁委员会 |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146,44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466,665.17元(截至2021年4月10日为466,665.17元,从2021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146,441.6元为基数按每年6%的标准继续计算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上暂合计4,613,106.77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的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 买卖合同纠纷 | 4,613,106.77 | 等待开庭排期。 |
3 | 2021年3月25日 |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 1、判令被告支付到期货款3,909,881.91及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自付款期限届满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到期货款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买卖合同纠纷 | 3,909,881.91 | 双方拟庭前调解。 |
4 | 2020年4月16日 | 陈晓峰 |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1、恢复双方自2020年1月10日起的劳动关系;2、按照每月113,860元的标准支付2020年1月10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3、支付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工资差额510,956.28元;4、支付2016-2019年年终奖共计812,407.10元;5、支付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办公室津贴960,000元;6、支付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车辆保养维修、保险费及油费共计234,911.79元;9、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延迟发放薪资的特殊补贴327,343元;10、支付上市奖金20,000,000元。 | 劳动合同纠纷 | 28,121,039.42 | 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已开庭等待判决。 |
5 | 2020年9月16 | 陈晓峰 |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 | 1、请求判令被告根据诉状附件清单明细项原告交付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 | 租赁合同 | 3,022,336 | 一审已开庭等待判 |
日 | 司 | 法院 | 2、若被告无法交付,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22,336,以及以3,022,336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纠纷 | 决。 | |||
6 | 2020年10月12日 | 李同选 |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驳回一审判决。 | 劳动合同纠纷 | 103,362 | 一审已审结,二审等待开庭。 |
7 | 2021年3月10日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长宁人民法院 |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本金1,368,509.1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按照同期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损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1,368,509.15 | 已开庭等待判决。 |
8 | 2021年3月29日 | 赣榆区海头镇成就家用电器经营部 | 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合作服务费及拖欠费用114,75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服务合同纠纷 | 114,756 | 等待开庭。 |
9 | 2021年3月10日 | 济南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 山东浚嘉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102,322.62元,后续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611.29;4、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退房无,屋内用品归原告处置;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107,933.91 | 已开庭,等待判决。 |
10 | 2020年10月10日 | 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于冰、山东浚嘉移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1、判令被告于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于冰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于冰承担;4、判令被告浚嘉公司对被告于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企业借贷纠纷 | 1,500,000 | 一审已审结,二审等待开庭。 |
11 | 2021年3月17日 | 福建省朝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键桥华能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福建省晋江市法院 |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42,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 142,300 | 双方庭前和解,等待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履行。 |
12 | 2020年5月22日 | 上海宇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国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1、请求确认上海宇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国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深圳前海国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合同款1,936,682.12元,赔偿逾期支付合同款造成的损失;3、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中公司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纠纷 | 0 | 已开庭等待判决。 |
13 | 2020年12月18日 | 常秀梅 | 孙浩东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1、判决被告恢复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新竹路2号和堂10号楼2单元102房屋与原告所在的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新竹路2号和堂10号楼2单元 | 相邻权纠纷 | 0 | 已开庭,等待判决。 |
除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事项已立案,《调解协议书》生效待履行,且审理法院尚未出具司法确认裁定文书,同时,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1971民特1346号-1349号及1351号);
2、《调解协议书》;
3、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