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21--034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或“本公司”)编制了本说明。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第五届第五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并经2018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本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陈花荣、谷正学、焦艳玲等 34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同路农业”)100%的股权,支付对价为29,000.00万元。其中,按照6.23元/股发行股份30,256,821.00股,支付对价18,850.00万元,占总对价的 65%;现金支付10,150.00万元,占总对价的 35%。同路农业于2018年12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收购资产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
(一)业绩实现承诺
转让方承诺,同路农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际净
利润数(以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同路农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该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准)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600.00万元、2,400.00万元、3,250.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二)业绩承诺补偿
1、补偿安排
若同路农业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当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若股份不足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
业绩补偿义务人按照本次交易前每人持有的同路农业出资额的比例各自承担业绩承诺、盈利补偿以及减值补偿的合同义务。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标的资产作价÷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已补偿现金总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如业绩补偿义务人在补偿股份时其所持有的丰乐种业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向丰乐种业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补偿股份及现金均不冲回。
2、补偿方式
(1)股份补偿方式
若同路农业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出现未达到承诺业绩情形,则本公司计算出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并以书面方式
通知业绩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配合本公司实施股份补偿相关程序。
(2)现金补偿方式
若触发前述补偿条件且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丰乐种业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向本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3)补偿股份数量的调整
自协议出具日起至上述补偿实施日,若本公司有现金分红的,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业绩承诺期间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在上述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赠送给本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398号),同路农业业绩实现情况如下:2018年度至2020年度,同路农业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291.86万元、2,836.86万元、2,571.41万元,合计为7,700.13万元;同路农业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金额分别为2,146.80万元、2,719.53万元、2,475.88万元,合计为7,342.21万元。
项 目 | 2018年度至2020年度累计数 | |||||
1、承诺利润数 | A | 7,250.00万元 | ||||
2、实现利润数 | B | 7,342.21万元 | ||||
3、差异 | B-A | 92.21万元 | ||||
4、完成率 | 101.27% |
同路农业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何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
净利润数均不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同路农业已完成转让方承诺的业绩。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