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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3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5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等)、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第(十三)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已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

等)、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第(十三)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已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按照本规则第四十条第(十三)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内。 已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6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8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9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10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借款、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借款、收购出售资产、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12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3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决定《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交易事项。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决定《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交易事项。
14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5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将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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