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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之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对外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由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之事项。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均由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豁免的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第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以豁免的除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3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等交易事项(受赠现金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借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及因条款修订作出的条款顺序相应调整外,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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