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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曹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曹越)

本人曹越,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客观的发表自己的观点,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2020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4次董事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141400

2020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和相关材料均认真审议,审议议案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独立发表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期间,如在本人无法到达现场会议的情况下,本人均积极采取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获取详实资料,并通过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不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并重点加强了对公司的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动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

提供参考意见。本人在报告期内谨慎、勤勉地行使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本人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切实履行了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现场表决或者通讯表决方式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0年1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永清”)经营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10年。本次贷款由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永清环保总部大楼抵押及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作为增信措施。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本次批准的额度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

(二)2020年2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湖南省昌明环保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及相关债权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现金收购湖南省昌明环保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及相关债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一致,股权及债权转让款按注册资本金原价和借款本金(无息)作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将本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前,征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三)2020年3月19日公司2020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湖南华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现金收购湖南华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的结果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现金收购湖南华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关于提名戴新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戴新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戴新西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戴新西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对应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戴新西先生符合《公司法》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提名朱海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朱海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朱海林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朱海林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对应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朱海林先生符合《公司法》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提名刘代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

意见经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刘代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刘代欢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对应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刘代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刘代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刘代欢先生符合《公司法》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

(四)2020年3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644,500,1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8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的良好的成长性预期及长远发展,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19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符合规定标准的资金往来均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其他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正常的生

产经营所需,并且均符合公司预告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范围和定价原则。

(3)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2019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13,000万元,期限为10年,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永清环保总部大楼抵押及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作为增信措施。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对外担保行为。

3、关于公司《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制定本规划前,进行了合理必要的论证,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并结合了行业特点,规划内容有利于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事宜进行监督。公司明确了未来三年稳定、持续、积极的分红政策,充分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聘请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2)报告期内,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3)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4)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实际情况。

6、关于签署《2020-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并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除本公司之外部分控股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能更好的满足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采购需求,其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预计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未发生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0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江苏康博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现金收购江苏康博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价格系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的结果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2020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0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①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情况。

②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并且均符合公司预告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范围和定价原则(市场公允定价)。

③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内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2020年1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担保;2020年3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担

保。截至本报告期末,除上述担保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形,也无逾期对外担保行为。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是出于支持其经营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与披露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公司换届选举文件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换届选举事项及9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马铭锋先生、王峰女士、刘代欢先生、戴新西先生、贺兰女士、朱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忠革先生、曹越先生、洪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选举。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衡阳永清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2020年9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拟聘任马铭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拟聘任蔡义先生、王峰女士、王迪光先生、叶慧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拟聘任刘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拟聘任王峰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相关议案。

经查阅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马铭锋先生、蔡义先生、王峰女士、王迪光先生、叶慧女士、刘敏女士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提名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2、关于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关于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上述事项。

(八)2020年1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拟聘任严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议案。

经查阅严雷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严雷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其提名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聘任。

(九)2020年12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

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12,5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本人多次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和项目调研,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进行交流,多次给公司审计、财务工作提供建议,并保持持续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为公司稳健有序的发展提供建议。2020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营运状态,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的每个审议事项所涉及的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规定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地了解与上市公司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

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未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它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解聘会计事务所,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2021年度,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秉承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高度负责的理念,勤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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