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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忠革)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张忠革)

本人张忠革,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客观的发表自己的观点,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2020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4次董事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4400

2020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和相关材料均认真审议,审议议案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独立发表意见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期间,如在本人无法到达现场会议的情况下,本人均积极采取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获取详实资料,并通过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不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并重点加强了对公司的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动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科学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在报告期内谨慎、勤勉地行使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本人在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担任委员,同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切实履行了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现场表决或者通讯表决方式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0年9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拟聘任马铭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拟聘任蔡义先生、王峰女士、王迪光先生、叶慧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拟聘任刘敏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拟聘任王峰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相关议案。

经查阅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马铭锋先生、蔡义先生、王峰女士、王迪光先生、叶慧女士、刘敏女士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提名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2、关于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的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关于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上述事项。

(二)2020年1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拟聘任严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议案。

经查阅严雷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严雷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其提名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聘任。

(三)2020年12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本人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调查并了解了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为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贷款人民币12,500万元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9月本人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进行交流,为公司战略发展提供建议,并保持持续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为公司稳健有序的发展提供建议。

2020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营运状态,

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的每个审议事项所涉及的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规定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地了解与上市公司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情况

2020年度,本人未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它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解聘会计事务所,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2021年度,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秉承对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高度负责的理念,勤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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