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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符合规定标准的资金往来均履行了审议程序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其他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并且均符合公司预告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范围和定价原则。

3、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2020年1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10年,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追加永清环保总部大楼抵押及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作为增信措施。

2020年3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期限为5年,公司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追加项目收费权质押担保。

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13,000万元,期限为10

年,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衡阳永清扩建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2020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12,500万元,期限为15年,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新余永清二期项目经营收费权作质押担保及一期项目经营收费权第二顺位质押担保。

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对外担保行为。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入下一年度。我们认为该预案结合公司近年来利润分配和未来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情况,综合考虑目前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和所处的阶段,符合公司日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2、报告期内,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3、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过程均充分有效。

4、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实际情况。

五、《关于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部分控股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能更好的满足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采购需求,其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预计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未发生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聘任财务总监刘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经查阅刘敏女士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刘敏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提名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张忠革 曹越 洪源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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