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过认真的事前审查,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讨论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会前提交的《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调查和了解了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背景情况,认为公司严格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公司此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属于相应子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聘期一年,并且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三、关于向联营企业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会前提交的《关于向联营企业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调查和了解了公司向联营企业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认为公司严格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本次关联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王德瑞 | 夏永祥 | 崔晓钟 |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