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1-022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闽02民初207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州德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德昇”)起诉温洪标、林栋、肖贵阳、林卫辉、广州市德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德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近日,公司及广州德昇就上述诉讼事项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及广州德昇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一: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广州德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一:温洪标
被告二:林栋被告三:肖贵阳被告四:林卫辉被告五:广州市德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六:广州市德煌投资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三)诉讼事由
2018年9月底,原告一就受让广州德昇55%股权事宜与包括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内的相关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第4条(“期间损益”)对过渡标的股权的净资产损失的承担进行了约定,第8条(“其他事项承诺”)对股权转让完成前的广州德昇的对外债务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同时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就案涉项目质量及资质手续相关事项签订了《协议书》,被告一、被告
五、被告六负有义务办理项目资质及手续备案主体的变更并保证项目质量,如有违反,原告有权按办理相应事项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费用要求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承担责任。广州德昇55%股权转让于2018年11月21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应补足原告一过渡期间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损失为4,934,259元(公司自行预估金额),并应承担《股权转让协议》所附债务清单以外的广州德昇其他对外债务超过24,403,306元。
然而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兑现《股权转让协议》及《协议书》项下承诺,过渡期间的净资产损失至今未补足给原告一,也没有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广州德昇对外债务,且案涉项目所需相关资质及手续未能变更齐全或整改完毕,影响广州德昇案涉项目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按《协议书》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三于2020年5月另行投资设立公司,沿用案涉项目名称并租用相邻场地从事与广州德昇直接竞争的业务。
经原告多次催告,六被告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特此向法院具状起诉。
(四)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即日向原告一补足原告一所受让的原告二55%股权对应的过渡期间净资产损失人民币4,934,259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原告二对外债务24,403,306元并即日将相应金额款项支付给原告二;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即日将案涉项目相关资质和手续的备案主体由被告六变更为原告二,或重新办理至原告二名下;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即日将案涉项目的《供电方案(高压)》《供用电合同(高压)》的用电方由被告六变更为原告二,并安排原告二直接与供电局签
订供电方案及供用电合同;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即日负责将案涉项目外电用电容量扩容至实际可使用68000kVA的状态,并承担外电扩容所需全部费用;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即日向原告支付项目整改费用1,068,000元;
7、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万元;
8、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
(以上诉求金额合计90,705,565元)。
9、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变更理由
公司起诉之后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的期间损益以及广州德昇截至其55%股权转让完成之日的对外债务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公司及广州德昇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六)变更后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即日向原告一补足原告一所受让的原告二55%股权对应的过渡期间净资产损失人民币1,166,827.56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原告二对外债务282,528,089.41元并即日将相应金额款项支付给原告二;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即日将案涉项目相关资质和手续的备案主体由被告六变更为原告二,或重新办理至原告二名下;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即日将案涉项目的《供电方案(高压)》《供用电合同(高压)》的用电方由被告六变更为原告二,并完成原告二直接与供电局签订供电方案及供用电合同;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五、被告六即日负责将案涉项目外电用电容量扩容至实际可使用68000kVA的状态,并承担外电扩容所需全部费用;
6、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
(以上诉求金额合计283,994,916.97元)。
7、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涉诉的案件尚未判决,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