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下列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问题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第十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的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监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