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范围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公司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变化。第三条 公司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须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且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仅是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 公司下列事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五条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公司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基础。第七条 公司要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通过判断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划分基础仍然难以对某事项变更进行区分的,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第八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净利润、股东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三章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公司要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一并调整;
(三)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四)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十条 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其方法为:
(一)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二)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四章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第十三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四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五章 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与披露制度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第十六条 当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由财务经理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等,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股东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将相关董事会决议、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本制度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
计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股东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十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第十七条披露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告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股东权益的影响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当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公司需要变更重要会计估计时,由财务经理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信息,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适用)等相关机构审议通过该估计变更事项后生效。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本制度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股东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二十二条 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在公司定期报告附注中披露的重要会计估计,判断会计估计的重要性应同时考虑与会计估计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公司需披露的重要会计估计包括:
(一)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四)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五)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六)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七)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八)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九)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十)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十一)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十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十三)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须在相关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