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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公司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 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 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六) 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可将相关投资决策权授予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

第五条 公司审批对外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项标准以下金额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以下金额的对外投资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项标准时,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阶段宏观经济政策,并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十条 被投资方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独立运行和运作的能力;被投

资项目经评测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投资项目做相关技术及经济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依据。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均可书面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投资信息。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项目的初步方案,由董事会交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操作方案。

(一)对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决策权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对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项标准以下金额的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项标准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标准时,还应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由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监督,并定期向总经理反馈投资项目或工程实施进度及收益状况,以有利于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改和对投资效果进行检查、分

析。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长期投资是否减值,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进行详细记录。公司相关部门要对投资的形式、投向、计划及收益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编制盘核报告,上报总经理办公室。对核对中出现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董事会可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期限届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形发生时;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市场前景堪忧的;

(三)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费用负责;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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