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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60090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5/72021/5/102021/5/10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5/72021/5/102021/5/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相关规定自行判断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华安证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65161691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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