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进行本公司 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该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 2021年审计工作,且公司关于续聘其为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专为《独立董事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解亘 刘礼华 沈菊琴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