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和信专字(2021)第000230号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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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和信专字(2021)第000230号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和信审字(2021)第000511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荣联公司编制的后附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荣联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荣联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需求。
四、编制基础和对分发的限制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荣联公司为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而编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和信审字(2021)第000511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报告仅供荣联公司和监管机构使用,且不得分发给除荣联公司和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人员。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的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备注营业收入 2,813,023,478.933,256,586,981.87减:营业收入扣除项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73,183,722.8334,076,571.60其中:不动产出售 46,865,297.0034,076,571.60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收入
不动产租赁 26,318,425.83主营业务扣除后金额 2,739,839,756.103,222,510,410.27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