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1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职期间届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将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 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告知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告知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风险提示函
附件1: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
告知函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拟增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交易主体: (本人/配偶/其他亲属)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数量: (股份或金额)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再次确认:本人/配偶/其他亲属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本人承诺,自2021年XX月XX日起六个月内不会卖出本人当前所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自本次增持计划周期内最后一笔交易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会卖出本人所持有的中科信息股份。
鉴于本次增持因本人为中科信息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身份,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本人丧失上述特定身份,本人承诺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或本人将终止实施本增持计划)。
特此函告。
告知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
告知函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拟减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交易主体: (本人/配偶/其他亲属)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数量: 股份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再次确认:本人/配偶/其他亲属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本人承诺,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和自本次减持计划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会买入中科信息股份。特此函告。
告知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确认函及风险提示函
先生(女士):
您提交的《拟增持/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告知函》已于 年 月日收悉,经核实确认,您/亲属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可以进行增持/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将另行书面通知您,买卖期间请及时关注公司董事会相关通知,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发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相关规范及风险提示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前报备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并不同时免除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应履行的义务,也不因此构成其违反前述规定时可从轻处罚的理由。
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规范本人(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函告。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代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