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6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下表:
序号 | 原条款为 | 拟修改为 |
1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副董事长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企业发展与战略投资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