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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宅配: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维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维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贷款提供了合计19.9亿元的担保,该担保是为了满足“华东生产基地”、“西南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2021年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三、《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上市承诺。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兼顾了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通过持续的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切实有效的。

五、《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经审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需求,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

九、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②独立董事、监事③外籍员工),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科学、合理。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说龙胡鹏翔曾萍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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