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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11-30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百花村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额46,998,08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9.58%。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了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办法,同意陈行亮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选举董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6,998,0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办法,同意申雪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同时选举王新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6,998,0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事项详见2004年8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向辉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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