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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内蒙华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 13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8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19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20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20

第九章 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20

第十章 披露信息的提供 ...... 21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 ...... 23

第十二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 ...... 24

第十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 26

第十四章 附则 ...... 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程序、方式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同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电厂)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掌握公司重大信息的机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五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在信息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工具,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需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下简称“指定报纸”)。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须在第一时间内将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招/配股)说明书。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招/配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招/配股)说明书须加盖公司公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募集(招/配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二条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关于募集(招/配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记载的内容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须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刊登在指定网站和指定报纸。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单独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和做出相应决议。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第三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对下列事项所作的报告: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五条 需作临时报告的重要会议包括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时,或者虽未涉及前述事项,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所称“交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即为“重大交易事项”,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所适用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所称“关联交易”为《上市规则》第十章所规定的事项。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即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所适用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其他重大事件是指除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对于该类事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内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有关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参股公司(电厂)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处理及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除监事会报告以外)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电厂)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电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五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分立、合并、资产出售与收购、股权融资、重大资本运作等事宜的信息披露,董事会与法务办负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发布;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负责财务管理及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六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对公司相关问询及时做出回应,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立对投资者的接待制度,其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及法务办具体负责对投资者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负责咨询电话接听工

作。对于股东、投资者、证券投资机构等对公司提出的咨询问题,接待人员应按照公司已经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认真解答。对于要求提供公司未披露的秘密信息的,应注意保密、婉言拒绝。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第七十七条 负责投资者接待的部门、人员应态度和蔼,维护公司形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5 年。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八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八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 日内;

(二) 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章 披露信息的提供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1.获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3.遇有需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其完成。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第八十九条 公司同时建立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须按时按规编制定期财务及其它报告、报表报送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

(二)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到公司董事会与法务办。

第九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一)公司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总会计师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协助编制相关内容;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财务部门须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交经审核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及时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公司总经理审订后由董事会秘书递交公司董事、监事审议修定;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后分别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经批准的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第九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会议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与法务办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拟定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九十三条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第九十四条 公司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呈

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和部门拟定披露的文件草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定; (四)根据重要性以及对口的原则,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分别提请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经理审核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签发的公告文稿,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与法务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日常归档保存,年度终了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需将各自负责的信息披露文件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一百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证券交易活动。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人员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〇四条 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进行处分的,须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七)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八)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六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20%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报告期内和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

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还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第一百一十一条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实物存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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