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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相关要求,公司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需对租赁准则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公司自2021年1月1日的财务报表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首次执行本准则需要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的情形。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情形,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公司租赁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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