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通过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和业务能力的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其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同意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意见。
(本页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田贯三、朱龙、张宇锋、张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