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二)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以及变相改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我们认为:
(一)截至2020年末,除关联方Liquidmetal Technologies,Inc. (美国液态金属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宁德三祥液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及转让技术形成的往来款、广东中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及采购产品形成的往来款、东莞总设计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租赁办公室形成的往来款及宜安(香港)有限公司向德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形成的往来款以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上述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2020年度,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
五、关于确认2020年度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我们已事前认可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三)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无异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将《关于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资产后,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
八、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此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契合公司现阶段业务发展需求,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事项。
九、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该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延期。
十、关于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租赁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设备使用效率,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设备继续出租给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及进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祖铭 黄利萍 张少球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