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货运村一期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机场航空货运业务发展,解决国际空运业务操作场地不足的瓶颈,满足国际普货日益增长的场地配套需求,本公司参股企业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货站公司”)拟租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公司”)国际货运村一期及其配套场地设施,现代物流公司向国际货站公司收取租金和资产使用费。
国际货运村一期及配套场地设施是国际货站公司为促进深圳机场国际货运业务发展所必需的场地设施资源,本次关联交易
能够保障国际货站公司正常开展国际货物处理业务,合法合规实现现代物流公司资源价值。本次交易中物业租金标准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资产使用费收费标准以成本补偿为定价原则,上述收费标准均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参股公司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