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在拉萨邮政酒店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肖永恩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 名,代表股份 12,365.027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1.6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12,365.0271 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段林珍女士为公司本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获2004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公告刊登在2004年8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二、会议以 12,365.0271 万股同意(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部分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前次募集资金原投资项目中的班戈金、铜矿建设项目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改为对西藏扎布耶盐湖碳酸锂(锂矿结晶池)扩建项目的投入。
该议案已获2004年10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本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已于刊登在2004年10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央金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资格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