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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的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66,221.9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9.59%。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可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系根据《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制定的,薪酬标准合理,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确定的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七、关于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股东合理回报、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能有效地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 《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有1名空缺、独立董事有2名空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需进行补选。经征求大股东意见,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薛宏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谭光军先生、胡小龙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第六届董事会进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补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根据上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3、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未

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4、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且在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共荣 邓中华 王远明 阎洪生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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