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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股份: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2021-2023年),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股利分配制度,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未来三年(2021-2023年),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未来三年(2021-2023年),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未来三年(2021-2023年),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执行、决策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议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是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按照《公司章程》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第五条 关于本规划未尽事宜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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