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根据2017年7月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实施如下: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作为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同时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2)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项 目 | 资产负债表 | ||
2019年12月31日 | 新收入准则调整影响 | 2020年1月1日 | |
预收款项 | 9,976,496.81 | -9,976,496.81 | |
合同负债 | 8,828,758.24 | 8,828,758.24 | |
其他流动负债 | 1,147,738.57 | 1,147,738.57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一)《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